按現行商標法第68條、第95條分別規定商標民事侵權態樣和商標刑事侵害罪態樣為: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此二條文之結構於2011年商標法修正時始確定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