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資料已成為企業經營與數位服務的重要資產。資料庫之建置通常涉及資料蒐集、清理、結構化、分類設計及持續維護等長期投入,其價值不易以單一交易價格直接衡量。當資料庫遭未經授權取得、複製或利用時,法院如何界定權利人所受損害,並將其轉化為具體賠償數額,遂成為資料經濟時代智慧財產侵權損害賠償的重要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