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過去將低放射性廢棄物置於離島之原住民居住地區,因而關於原住民權益之保障、環境正義之落實、鄰避效應與國土安全之爭議,未曾暫息。為解決多年來延宕未決之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問題,總統於民國95年5月24日正式公布施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作為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場址選址程序之法律依據,其重要性不可言喻。然而,回顧該條例之立法過程可知,諸多條款係各方勢力角力與妥協下之產物,因此於現時運作時,難免因規範衝突與漏洞懸而未決,推遲選址進程。姑且不論我國未來能源政策之走向為何,核能運用之比例多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