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於101年公布實施「校園霸凌防治準則」,歷經109年7月及103年4月17日修法,在現行103年版公布實施前,校園中針對「生對生」的衝突、疑似霸凌事件,一經被行為人或其家長提起申請或檢舉,學校僅有循調查、調查、再調查之「行政調查」程序一途,雖然各階段的「校園霸凌防治準則」都強調「修復」學生之間的關係,然一經行政調查手段介入,基於自我防衛的本性,被行為人不免加油添醋,行為人則是避重就輕,且校園霸凌的特性大都發生在共聞共見之場合,型態更多是多人對一人或多人對多人,調查過程中亦常發生甲生告乙生,過程中乙生反告甲生之情況,造成的局面是班上更多人牽扯其中,甚至選邊站,這些都大大減損「修復關係」的可能性,縱使行政調查報告提出、學生獎懲出爐,是否因此定紛止熄,實有疑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