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自2017年12月28日施行迄今,相較過去稽徵程序最大區別之一即設置納保官,協助納稅者處理稅捐爭議;然任何新制度建立首要面臨與現行機制調適,尤其行政救濟制度及稅捐稽徵機關認事用法權限;另現行由稅務人員擔任納保官,在顧及稅務專業性及複雜性之際,如何確保其執行職務客觀中立。本文嘗試從制定背景、國外立法例等說明,期讓外界了解納保官定位、施行現況及未來努力方向。
納保官著重於紛爭事前預防及解決;行政救濟階段之復查委員及訴願委員則著重於課稅處分事後之權利保護。目前財政部尚規定納保官為各地區國稅局暨各機關之復查委員會及裁罰委員會當然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