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生前因管理資產之需求,將免徵遺產稅之不動產交付信託,並以被繼承人為受益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該不動產信託權利歸屬請求權於課徵遺產稅上之徵免,及稽徵機關以土地公告現值作為核課稅捐處分之稅基,是否有違實質課稅及租稅公平原則?本文將探討高齡者經濟安全問題及目前信託實務上所面臨之困境。
土地信託權利歸屬請求權,核屬債權性質,應列為被繼承人之遺產,課徵遺產稅,系爭債權價值之計算屬稅基規定。惟該法律適用結果,將造成信託財產本體與信託權利歸屬請求權之稅負效果有所差異,當事人在規劃不動產信託節省稅負方案時,宜注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