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置吏律》共竹簡15枚,是有關漢代政府任免官吏的法律規定。內容涉及:保舉官吏者須對被保舉者的工作表現負責(簡210);官吏被斥免,須在一定期限內移交職務(簡211-212);官吏使用驛傳的限制(簡213-214);縣級政府的上計、財政、授爵任官、刑獄等行政事務,須向不同的上級單位報告(簡214-215);官府各有職司,不應管職務以外的事(簡216);不得擅自給予使者文書(簡216);各種官吏的休假天數(簡217);都官任用屬吏的籍貫限制(簡218);縣級政府的立法權限(簡219-220);諸侯王、徹侯內官的任用與稱謂(簡221-223)。本譯注特色有四:第一,在竹簡編聯號後附加出土號,並附完整的〈置吏律〉出土位置圖。第二,比較並評估《零一年本》圖版與《武漢本》紅外線圖版的差異。第三,標明竹簡原有的重文、勾識等各種符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