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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
中台灣社福機構弱勢居住人權之微觀~以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結果為丙等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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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列篇名 |
A microscope of the vulnerable habitation rights of the welfare agencies in Central Taiwan–a discussion to the C grade given on the disability agencies in an evaluation |
作者 |
楊敏華 |
中文摘要 |
依據2007年(民國96年)7月11日公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4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定期輔導及評鑑身心障礙福利機構。2008年(民國97年)1月30日公布《內政部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第3條規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評鑑至少每三年舉辦一次。因此主管機關於2010年(民國99年)8月1日公告「內政部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第8次評鑑實施計畫」並加以實施,並於2012年(民國101年)4月27日公告「全國第8次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結果一覽表」,中台灣(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受評機構有42家,其中有2家評鑑結果為丙等,其後果視為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界定辦理不善之機構,停止內政部資本門支出補助及機構服務費之補助;並且令其不得新收身心障礙者3。改善期限加上複評期間大約八個月左右,該機構對內即面臨政府補助費之斷炊,對外又不得增加收容身心障礙者所帶來之車水杯薪,以一個中小型社福機構之成本概算,既無援款挹注經費收入,每月又要支出三十萬元,其間大約耗損二百五十萬元。在經濟匱乏之社福機構,將不知其如何應對!若複評仍列丙等以下或未如期完成,最慘結果將面臨法人解散4。筆者曾參與某社福機構之複評過程,其中目睹弱勢之身心障礙者,或種種理由,無相關機構之安置或轉介;被評為丙等之社福機構,雖有空間與人力,卻懼於法令之淫威又不敢收容;徒讓這些弱勢之身心障礙者,繼續流浪四方,遑論安身立命之地,連避風遮雨的棲身之處都是問題!弱勢社福機構尚有平台可供收容,身心障礙者卻無處容身,憲法保障人民最低基本權利之居住權,寄予給處? |
起訖頁 |
17-21 |
刊名 |
人權會訊 |
期數 |
201207 (105期) |
出版單位 |
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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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台灣沿海地區居住人權之探討~以地層下陷造成的居住品質及財產保障問題為核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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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與中台灣居住人權《從士林文林苑都市更新爭議案談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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