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立法院於民國98年3月31日已正式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e Rights)兩項國際人權公約施行法,並於民國98年5月14日正式簽署批准。如何從憲法保障人權的角度,由中央延伸至地方加以貫徹,或是相輔相成推動各項人權的法案與議題,修訂行政法規或地方的政策,都是未來兩項國際公約施行法,所欲規範的重點。本文針對「中台灣沿海地區人權保障」加以探討,原因乃是多年來台灣西部雖然工商發展密集,但是西部的沿海地區,尤其是台灣中部彰化雲林沿海地區,不論是經濟層面或是環境層面,居住的品質並未相對獲得提升。到底近年來有那些重要事件,造成了中台灣沿海的問題?沿海地區居住的品質及其相關人權保障如何維護?我們在面臨這些問題或事件,應有如何的省思,將是我們必須面對的課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