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述規則的語言所具有的先天缺陷是導致規則多重含義的重要原因,其解決方式包括“語言優先於規則"與“規則優先於語言"兩種路徑。如何透過語言的表面來發現規則後面的法律命題,是法官的重要工作。在大多數情況下,司法實踐的規則都可以通過“一級法律命題"在具體案件中得到清晰的適用,卻仍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多個相互競爭的“二級法律命題"現象。依據法律共同體的法律原理主義來理解,可以過濾掉規則用語的普通含義,得出一個一級法律命題,或者為相互競爭的普通含義的二級法律命題提供一個更高的選擇標準,也不能完全規避有歧義的理解。此時,我們會下意識地在相互衝突的多個法律原理主義的二級命題中尋找超越現存法律原理的東西,如利用公民論壇中的公共價值主義的理解來試圖終結命題間的衝突。這的確能解決部分問題,卻仍無法為規則提供一個唯一正確的法律命題。或許,訴諸某些更高意義的“真"可以達到確定性的目的,但這種方式往往不具有實踐的參考意義。事實上,正如本文通過模型所展示的那樣,由規則任命的法官並非從一個大而空的真理概念開始其法律實踐,相反,他們勤勉地通過法律原理主義或公共價值主義的層層論證讓規則及其背後的法律命題在具體案件中得到適用。通過這些實踐,逐漸形成了法律用語的一般性理解,使得規則具備了適用上的客觀性,從而破解了規則的多重含義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