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框架下,某一具備天然島嶼特徵的海洋地形地貌能否維持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直接關係到其能否獲得廣闊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因而牽涉了巨大的國家利益。從整體上看,近年來國內外學界傾向於對上述“經濟生活"進行從寬解釋,但卻對過多的外部資源、介入和過度的人工技術干預持保留或批評態度。特別是依靠鋼筋水泥構件而進行大規模拓展改造的微型島礁,在是否已淪為“不得擁有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人工島嶼"等問題上引發了廣泛爭議。本文認為,海洋環境的多變性、危險性和海上生活的特殊性、複雜性決定了我們不能簡單機械地套用大陸上的相關標準來解讀與評判海洋島礁的經濟生活。應當承認,現代海洋生活必然意味著外部資源和技術的介入,否則絕大多數島嶼乃至小島國家都將無法維持可持續的現代經濟活動。但是,過度依賴還是適量依託外部資源或技術干預的島群、經濟生活,在海洋法框架下確實可能會對島礁、法律地位的認定產生不同的法律影響,這需要引起應有的警惕和思考。從實踐來看,某些海洋旅遊活動構成了對島群、環境影響相對最小而經濟效益較為顯著的海洋經濟活動,對穩妥地構建島礁、的“經濟生活"體系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價值。當前,馬來西亞、越南等國正在有計劃地開展南海旅遊活動,以期為其宣示島礁主權、主張相關海域權利創制依據。面對緊迫的形勢,中國應當加快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發展的若干意見》等政策措施,積極投身南海地區的海洋旅遊開發活動,從而為中國海洋經濟品質與水平的提升提供戰略新點,為中國今後明確自身的島礁“經濟生活"概念之法律解釋立場提供有力支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