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條例》區分了政府徵收行為和商業行為,從而排除了對商業行為的調整。《徵收條例》下,政府徵收仍然適用責任規則。本文在法經濟學的視角下對不同產權保護規則下達成交易的交易金額進行分析,得出如下結論:產權規則下達成交易的交易金額普遍比責任規則下的交易金額高;責任規則下當雙方不能達成交易時,奪取者是否強制交易取決於訴訟成本和法院判決的賠償金;責任規則下較低的交易金額使得地方政府有過度行使徵收徵用權的風險等。此外,本文通過最新的案例分析,描繪出地方政府在現實中濫用責任規則下的徵收權的現狀,並深入分析其激勵和約束條件,從而為有效規範政府徵收權的行使提供可能的政策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