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徵收與補償的立法已被提上了日程,正在緊鑼密鼓的制定過程中。確定被徵收人範圍是徵收與補償的前提。完善當前的公用徵收制度,在集體土地徵收中將征收客體擴大到除土地、房屋等實物財產外土地上的他物權諸如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並將他物權人確定為被徵收人。根據集體土地上存在的不同財產權類型,分層進行徵收,確定多重被徵收人,是解決集體土地徵收中不同權利衝突的一種方式。以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和他物權人以及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人為被徵收人的多重被徵收人模式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框架下是可以成立的,在實踐中具有可操作性,此模式將會更好地保護集體成員的財產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