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我國跨區域水資源治理的現有法律體系出發,通過對各涉水主體在流域管理制度的框架下和現有法律法規和政策下的行為加以分析,可以揭示現有水資源治理中存在的治理主體單一、機制分散、缺乏監督和救濟途徑等問題,其中的深層原因主要在於行政體制中條塊分割的組織特點、水資源產權界定不清、政府和各行業間缺乏合作等。結合目前珠江流域水資源污染治理現狀,解決的對策在於:一方面是橫向政府之間通過具體的機制形成磋商協作的長效機構,並完善相關保障制度;另一方面是通過健全法律法規和擴大民主參與主體,提升流域管理機構的權威和職權,提供流域合作的綜合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