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審判的過程,就是以法律規範為大前提,以案件事實為小前提,最後得出司法判決的三段論推理過程。即使審判過程完全符合形式邏輯,但判決的結果未必能夠實現正義,這就是必須面對的尷尬現實。“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由法官獨立審判案件”作為法治國家的重要原則實際上都是建立在不切實際的假設基礎之上的。儘管我們可以通過法律解釋、漏洞補充、證據的預先收集和保存、法官隊伍的精英化、法官的超然地位等各種方式的努力,使形式邏輯的推理結論最大限度地接近實質正義,但司法審判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著一定的不確定性因素,這無疑會導致追求正義的價值目標發生不同程度的缺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