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為,特別是司法行為的符號與儀式要素,使得其具有強烈的戲劇化特徵,這種戲劇化特徵服務於法律需要擁有權威這一本質要求。法律的權威基於人們的服從,除了攝於強制的服從外,人們的自願服從由何而來呢?這需要人們將法律權威的指令內在化。有一種廣泛流傳的觀點認為,這種內在化需要得到法律信仰的支撐,並且,法律戲劇化的目的就是為了喚起人們的這種信仰。本文將指出,以喚起法律信仰為目的的戲劇化並不適合以祛魅為特徵的現代法制,對信仰的追求應當轉向對信任的追求,在中國情境之下,信任對法律權威的建構尤其重要。為此,本文以擬劇論為工具,通過法學、心理學、社會學等多學科的知識共融,對筆者稱之為“神話劇”和“生活劇”的兩種不同的戲劇化形式及其代表的司法模型進行了比較分析,指出後者更有利於建構以信任為基礎的法律權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