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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市場失靈、技術法規與“合法規制區分例外”——«TBT協定»第2(1)條中“不低於待遇”判定標準的經濟學之維
並列篇名
Market Failure, Technical Regulations and 'Legitimate Regulatory Distinction Exception'--The Economic Dimension of the Standard to Determining 'No Less Favourable Treatment' in Article 2 (1) of TBT Agreement
作者 李冬冬
中文摘要
根據WTO爭端解決實踐,GATT1994第3(4)條中“不低於待遇”的判定應適用“競爭條件標準”,重點考察爭議措施是否對進口產品在進口國國內市場上的競爭條件造成了不利影響,這體現了WTO自由貿易的基本理念,即將市場作為配置資源的最基本的手段。但市場失靈的存在以及技術法規對市場失靈的矯正功能決定了《TBT協定》第2(1)條中“不低於待遇”的判定不能完全直接沿用“競爭條件標準”。因此,上訴機構確立了“合法規制區分例外標準”,即如果技術法規對進口產品造成的不利影響完全源於合法的規制區分,則該技術法規就沒有違反《TBT協定》第2(1)條中的“不低於待遇”要求。這一標準在法律解釋層面確認WTO成員方利用技術法規矯正市場失靈的正當性的同時,也對其作出了嚴格限制,以防止WTO成員方假借利用技術法規矯正市場失靈之名行貿易保護之實。
起訖頁 251-266
關鍵詞 《TBT協定》第2(1)條不低於待遇市場失靈技術法規合法規制區分例外標準
刊名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期數 201404 (11:2期)
出版單位 中山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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