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四部分“群島國”規定了群島水域制度,但對大陸國家的遠洋群島能否適用群島制度卻未予明確規定。通過考察分析起草《公約》的準備文件發現,《公約》回避這一問題是受到政治及外交因素的影響,而不是因為缺乏相關的事實和法理基礎。實踐中,不少大陸國家通過國家立法為其遠洋群島設立直線基線,有些國家的相關立法還得到其他國家承認。近年來,有些大陸國家在以其遠洋群島的直線基線為基礎提交的外大陸架界限方案沒有受到其他國家的反對。這表明大陸國家在遠洋群島適用直線基線的做法越來越被國際社會所包容。雖然現階段還不能得出大陸國家在遠洋群島適用直線基線已經形成了習慣國際法規則的結論,但現有國家實踐表明了這一發展趨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