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韓漁業協定》與《中越漁業協定》在內容上不乏相似之處,如協定水域和漁業管理制度兩者近似,兩協定還建立了各自的漁業聯合委員會,且中、韓、越三國實施各自協定的措施也類似。然而,上述兩個協定的性質截然不同,協定的部分內容與影響協定實施效果的因素等也有差異性。兩協定及其實施的比較可為解決中韓漁業衝突提供有益參考。而根本解決中韓兩國間的漁業衝突需要兩國繼續推動海域劃界談判並儘早達成劃界協議。但在劃界完成之前,中國應正視中韓漁業協定的不足,與韓國展開談判,修改或重擬新的漁業協定。同時,中韓兩國還需進一步加強和完善雙邊漁業合作機制,嚴格執行船旗國管轄原則,並重視漁業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