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大學報:語言與文學類 Journal of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Linguistics & Literature |
||
ISSN:2074-5192 徵稿辦法審稿辦法 編委陣容 |
《師大學報》自1956年創刊以來,已逾60個年頭,並收錄超過1300篇學術研究論文,為國內的教育、人文和科學等方面的研究社群提供了一個可以相互交流研究心得的平台 |
|
審稿辦法 | ||
《師大學報:語言與文學類》文稿審查暨著作財產權處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師大學報編審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通過 一、《師大學報:語言與文學類》(以下簡稱本期刊)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出版之學術性期刊。本期刊之編審委員會為處理文稿之著作財產權及其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投遞本期刊之文稿須為以中、英文撰寫,且未曾投遞或以全論文形式刊登於其他期刊、研討會彙編或書籍等之原創性論文。 三、文稿於審查期間,除有本要點第四或第五條所列之情事外,編審委員會不得逕行中止文稿之審查作業或剝奪該文稿之刊登權利,文稿作者亦不得索回文稿。 四、 投稿本期刊之作者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編審委員會申請索回文稿: (一)作者自陳投遞本期刊之文稿有不符本要點第二條之規定或涉及抄襲、剽竊等情事。 (二)作者自陳投遞本期刊之文稿內容有嚴重的學術或論理錯誤。 (三)作者不同意文稿審查人所提之審查意見,不擬依審查意見修正,或於提出回覆意見說明,經審查人複審仍不接受者,再經總編輯徵詢審查人與作者之意見後,仍無法達成共識時,作者可申請索回文稿。 (四) 申請案須以正式書函為之;編審委員會應於接獲作者申請書函後兩個月內,就書函之內容查證並議決是否同意所請。若同意所請,其處置辦法應依個案處理。 五、投遞或刊登於本期刊之文稿,若發現有不符本要點第二條之規定或涉及抄襲、剽竊等情事,經本期刊編審委員會查明屬實並議決後得予以退稿或公告。 六、本期刊編審委員會對依本要點第五條之情事者,得要求其賠償,若作者涉及抄襲、剽竊者,不再接受其投稿。 七、編審委員會對有關本要點第四、第五和第六條之決議,須以正式書函通知文稿作者。 八、本要點經本期刊編審委員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