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行政行為本於依法行政原則,必須滿足法律優位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始為合法。就行政處分而言,若其合乎法律優位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亦即由有管轄權機關以正確程序及適當方式作成,且在內容上無缺失之行政處分,一般即稱之為「合法行政處分」(der rechtsmige Verwaltungsakt)。違法行政處分與合法行政處分為相對之概念,可以說若行政處分與依法行政原則相牴觸,無法滿足構成合法行政處分之要件時,即成為「違法行政處分」(der rechtswidrige Verwaltungsak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