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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與未滿十六歲性交罪屬故意犯?
作者 鄭逸哲 (Yi-Che Cheng)
中文摘要
刑法第二二七條第一項所規定的與兒童性交構成要件和同條第三項所規定的與青少年性交構成要件,並未出現「過失」二字,故均為故意構成要件,因此,即使行為人在客觀上與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性交,而實現與青少年性交構成要件的客觀構成要件部分或與兒童性交構成要件的客觀構成要件部分,若行為人欠缺與未滿十六歲人性交故意,則因主觀構成要件未被滿足,既不具有與青少年性交構成要件該當性,也不具有與兒童性交構成要件該當性。
起訖頁 20-21
關鍵詞 與未滿十六歲性交罪故意犯故意構成要件客體錯誤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604 (4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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