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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0604 (4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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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準强盜罪「當場」的意涵
作者
甘添貴
中文摘要
刑法第三二九條規定,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行為人所實施的犯罪,本來是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等目的,而當場實施強暴、脅迫行為,致以強盜論罪。歷年來,司法實務對於當場的解釋,除指竊盜或搶奪的犯罪現場外,即已離盜所而尚在他人跟縱追躡中,仍不失為當場。問題的爭點在於跟縱追躡中,是否須未離開逮捕者的視線,始屬於當場?所謂離開逮捕者的視線,又應作何解釋,較為妥適?
起訖頁
18-19
關鍵詞
準強盜罪
、
當場
、
跟縱追躡
、
密接性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604 (4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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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未滿十六歲性交罪屬故意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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