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有關行政處分之成立及效力問題,為相當基本之概念,惟目前仍有爭議,學說上相當分歧1。原則上,行政處分於成立後始發生效力,因此可分為「成立」及「效力」兩部分。前者之重點在於行政處分何時具有其外觀而存在,後者則涉及行政處分何時開始發生其應有之效力,以及具有那些效力。就效力部分而言,又可從兩方面來探討,一方面依其所生效力係著重於外觀上之形式或內容上之實質,而分成外部效力及內部效力(亦有稱之為對外效力及對內效力);另一方面依其所生效力之內涵,而區分為存續力、構成要件效力、確認效力、拘束力及執行力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