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當事人適格之概念,旨在判斷就系爭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在何人之間進行訴訟始能適切有效地解決紛爭、以何人為當事人下本案判決乃必要而有意義。學說通常將其定義為:「就特定訴訟,得以自己名義為原告或被告而請求本案判決之資格」(就原告為「原告適格」;被告則為「被告適格」)。由於當事人適格之核心思考在於自當事人主體面之角度考察「透過訴訟解決紛爭之必要性與實效性」,從而亦稱為「訴之主觀利益」,與所謂「訴之客觀利益」之概念(自訴訟客體面之角度考察)間存有緊密的關聯性,相互配合地確保就特定紛爭、在特定當事人間進行實體訴訟之必要性與實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