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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選定當事人
作者 張文郁
中文摘要
依民事訴訟法(下稱「民訴法」)第四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所謂選定當事人,係指不屬於非法人團體之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得選定其中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本法設此制度之目的在於追求訴訟進行之便捷。若具有共同利益之多數人須全體親自作為當事人而進行訴訟,訴訟程序之進行勢必因當事人之人數衆多而拖延,因此,乃藉由選定當事人之制度,使原本人數衆多之當事人一造得縮減其人數,以求訴訟進行簡便迅速,而達訴訟經濟之目的。
起訖頁 16-17
關鍵詞 當事人選定當事人民事訴訟法共同利益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601 (3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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