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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0601 (3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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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抵押權人之優先受償範圍以增建建物為中心
作者
林洲富
中文摘要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一人者,為從物(民法八六二及六八Ⅰ前段)。所有人於原有建築物之外另行增建者,如增建部分與原有建築物無任何可資區別之標識存在,而與之作為一體使用者,因不具構造上及使用上之獨立性,自不得獨立為物權之客體,原有建築物所有權範圍因而擴張,以原有建築物為擔保之抵押權範圍亦因而擴張。再者,增建部分於構造上及使用上雖具獨立性,惟其常助原有建築物之效用,而交易上無特別習慣者,即屬「從物」,應為抵押權之效力所及。
起訖頁
14-15
關鍵詞
抵押
、
受償範圍
、
增建建物
、
抵押物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601 (3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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