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摘要 |
我國對虛擬資產之治理,起初因其匿名交易特性,擔心被利用為詐騙、洗錢工具;為提高反洗錢及打擊資恐標準,爰依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FATF)風險基礎方法更新指引 ,以洗錢防制法進行單一行為監理。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於2026年4月2日經行政院核轉立法院 ,將虛擬資產服務商(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 VASP)重新定位為金融機構得經營之金融服務業種,改採事前許可、業務監督與退場處分並重之專法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