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因贈與係贈與人與受贈與人達成合意,於贈與人死亡時,將一定之財產無償給與受贈人之契約,有關死因贈與之性質有附停止條件贈與說與法定條件贈與說,前者認為死因贈與係以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時尚生存為停止條件;後者認為死因贈與係贈與人生前訂立契約,以贈與人死亡為條件而生效力之契約;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91號判決認為,死因贈與係於贈與人生前所為,但於贈與人死亡時始發生效力,其效力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201條規定受贈人於死因贈與契約生效(即贈與人死亡)前死亡,其贈與不生效力,故一個完整有效的死因贈與契約,需以贈與人死亡且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時尚生存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