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11號判決」(下稱憲判字11號判決)認定擬制遺產課稅部份條文違反憲法第7條所保障之平等權,並於其對繼承權所涉之經濟利益產生重大侵害時,亦有牴觸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惟「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837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則係依據實質課稅之規定,保險金給付予非繼承人之第三人,假若當實質課稅個案審定與「擬制遺產」比擬,是否應以相同標準判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