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24~26條規定,公司解散前應行清算,於清算過程中得基於了結現務或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經營業務;換言之,公司解散後,尚須經清算程序,以了結其法律關係,在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也就是在清算完結前,法人之人格於清算之範圍內仍然存續,必待清算完結後,公司之人格始歸消滅。然而,公司暫時經營事務之範疇為何,似有探討之必要;又關於清算完結的認定,應如何認定之,學理上存有不同意見,本文擬透過統整上述問題,提出己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