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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外國原告在臺提起民事訴訟之關卡──探討民事訴訟法第96條訴訟擔保之實務操作疑義【學習式判解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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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列篇名 |
Challenges Faced by Foreign Plaintiffs in Initiating Civil Litigation in Taiwan:Practical Issues Regarding the Application of Article 96 of the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on Litigation Security |
| 作者 |
蔡庭熏 |
| 中文摘要 |
本文探討外國原告在我國提起民事訴訟時,如何面對訴訟擔保的問題。依民訴法 §96 Ⅰ,外國原告在臺若無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可能會被要求提供訴訟擔保,預先支付上訴審及律師費用。然而2003年修法後,若外國原告在臺有足夠資產(包括有形及無形資產),則可免除擔保責任。法院認為,只要資產具有可變現價值且可強制執行,則符合免供擔保條件。對於「資產」的認定,法院對銀行存款、保全擔保金和債權的處理存在差異。若外國原告的存款或財產符合可變現條件,則可視為免供擔保資產;但若為保全程序提存的擔保金,法院則認為其專款專用,不能轉作訴訟費用擔保。儘管法律已有改進,但具體操作上仍有爭議,未來可能需進一步修法以釐清相關條件和標準。 |
| 起訖頁 |
085-090 |
| 關鍵詞 |
外國原告、民事訴訟法第96條、訴訟擔保 |
| 刊名 |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
| 期數 |
202411 (83期)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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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本文整理修法「原告在中華民國有資產,足以賠償訴訟費用時,不適用之」例外條款後之實務操作及各種爭議。如該資產有一定經濟變現價值且為我國法院得強制執行之標的,不論是否有無形,法院多會肯認其適格性。此務實非機械式操作文義解釋判斷模式,更符合本條立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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