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1項之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但主管機關得要求符合一定條件的公司強制設置獨立董事。同條第2項並授權主管機關針對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提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相關辦法。主管機關依據本項之授權,頒布「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進一步針對獨立董事之選任加以規範。目前主管機關持續推動強化獨立董事之職能,使得獨立董事在我國公司治理中所扮演的角色,日益重要。由於獨立董事制度是否能發揮其功能的重要關鍵之一,在於能否選出適任的獨立董事,確保其能夠發揮有效的監督與治理功能。因此,本文將針對我國現行獨立董事之選任方式進行探討,並比較英美兩國及韓國有關獨立董事選任之規定,以檢視我國獨立董事選任方式之缺失,亦利於讀者了解我國獨立董事之選任方式及相關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