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等規定,代位債務人請求分割遺產。第一審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37號為原告勝訴判決,判決被告及原告之債務人附表所示遺產應予分割,第二審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614號以原審漏列部分遺產,亦未補償部分繼承人特留分受侵害之金額,廢棄自行改判,第三審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79號,以代筆遺囑是否有效存疑,廢棄發回,但於判決理由最後提及「末查原審似認本件有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之適用(略)。果爾,其程序是否須依同法第9條第1項規定,以不公開法庭行之?案經發回,宜併注意及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