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賴○蓮前於民國(下同)102年間擔任未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中華○有慈善功德會(下稱「中華○有會」)之組長。該會係俗稱之往生互助會,招攬會員入會,收取入會金、常年費、月費,並以會員自己的生命為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之性質。該會管理會員繳納之費用,以車馬費為名義,將會員繳納之入會金、月費、常年費一定比例作為報酬,每月給付給負責向會員收款之組長,而於每月有會員死亡時,該會則依會員加入之時間長短,扣除20%以行政費用、預估呆帳、服務及交通津貼等名義而實質上應為互助會利潤的金額後,依入會條款所載之計算公式,給付不同金額之慰助金予會員五親等內之親屬,此均涉有對價關係及危險承擔之性質,且各該費用乃多數會員繳納,亦具有危險分擔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