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於民國(下同)l00年4月5日晚間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其未滿18歲子女丙、丁,沿新北市泰山區中山路2段(現已改為新北大道6段)○○巷往明志路3段○○巷方向南往北方向行駛至肇事路口時,上訴人右側遭沿中山路2段東往西方向行駛之被上訴人駕駛自用小客車以時速90至110公里高速撞擊(工區速限30公里),上訴人成植物人,丙受傷嚴重翌日死亡。上訴人請求賠償因系爭傷害之損害,包括醫療費、看護費、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及慰撫金等。被上訴人則以:系爭車禍肇因於上訴人違規超載,未依管制號誌指示而闖紅燈,伊有優先路權,縱超速行駛,僅屬違反行政罰則,非肇事原因,難謂與系爭車禍有相當因果關係,自無損害賠償責任等語,資為抗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