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甲公司就其研發之技術IN,擁有發明專利PA(IN),並實施該發明以生產製造電腦伺服器相關產品PT(IN)。IN技術相較於先前技術而為技術問題解決之大躍進,市場上目前並無可資替代之技術。明知乙公司之電腦伺服器相關產品S1無不法實施IN相關技術之情事,竟以錯誤之鑑定報告,以專利權侵害為由,對於乙公司之S1產品聲請假扣押並獲裁准與執行,並對乙公司就S1產品之產銷,向法院提專利侵權訴訟。該侵權訴訟後經法院審理作成不侵權之確定判決。其後,甲公司遂以判決確定為由,聲請撤銷假扣押之裁定而獲裁准,並撤回執行。經假扣押之S1產品,於假扣押前經估算共有新臺幣5,000萬之價值,假扣押撤銷與撤回執行後經鑑價已無市場殘餘價值可言。面對產品價值之損失。乙公司決定以甲公司不當行使專利權為由起訴,向甲公司求償5,000萬之損害賠償,此請求是否有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