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其配偶乙為被保險人,與A保險公司訂立人壽保險契約,約定保險金額為新臺幣500萬元,並指定其獨子丙為受益人。數年後,甲因過度消費,積欠B銀行信用貸款共80萬元。B銀行於取得執行名義之後,聲請法院扣押甲對於A保險公司基於該人壽保險契約所生之解約金、保險金及保單價值準備金等一切權利,並禁止A公司向甲清償、受理變更要保人或保單借款。 A公司收受法院扣押命令後,向法院陳報該保險契約如於當時終止,將有解約金60萬元。3日之後,法院尚未終止該保險契約前,乙發生車禍不幸死亡。丙本於受益人地位,向A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500萬元。A公司以該契約之權利業經法院扣押為由,拒絕給付。請問:何者之主張為有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