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設有3席董事及1席監察人,由甲、乙、丙擔任董事,丁為監察人。其後因乙死亡,丙又辭任董事,致董事會無法正常行使職權。監察人丁遂聲請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法院則於2020年6月8日選任戊1人擔任臨時管理人。戊就任臨時管理人後,不思立即召集股東會補選董事,竟以改善A公司財務狀況及返還對B公司新臺幣(下同)3億元借款為由,決定於2020年8月7日以每股30元辦理發行新股1,000萬股、共增資3億元,並事先召集股東會決議通過修正章程所規定之股份總數。試問:臨時管理人戊之決定,有無逾越其權限或違反其應負之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