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別用於證明犯罪事實存否之實質證據(Substantive Evidence),用於爭執被告、證人或其他關係人陳述證明力之證據,英美法稱為彈劾證據(Impeach-ment Evidence)。日本戰後刑事訴訟法參酌英美法引進傳聞法則,於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28條(下稱「日本刑訴法第328條」)規定:「依第321至第324條之規定不得作為證據之書面或陳述,若為爭執被告、證人或其他人於準備程序或審判期日中所為陳述之證明力者,得作為證據。」,明文規定即使是受傳聞法則限制之書面或陳述,如用於爭執準備程序或審判中陳述之證明力,仍得作為證據(彈劾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