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彙整自2009年成年監護制度修法後至2021年底,聲請監護宣告事件中,法院實質衡量了兩位以上監護人選且最終選定單獨監護人之第一審裁判,共計171件樣本,以羅吉斯迴歸與決策樹分析法院是否選定聲請人(所推薦之人)為監護人之重要因素。研究結果發現,照護表現、監護人意願、近親屬意見(反對)、消極事由、利害關係(具利益衝突)、未來監護計畫(不可行)、執行監護能力這7個因素影響性較大。消極事由在各種樹狀結構模型中均具有較高的權重,意味著法院在選定監護人時會優先排除具備此變數之監護人。近親屬意見(反對)於羅吉斯迴歸分析中的4個模型皆達顯著性水準,亦有相當高的勝算比;樹狀結構中的GBM模型中也可看出親屬意見有高度重要性。各種負面因素均名列前茅,可見法院選定監護人時係採取消極刪去法。相較之下,受監護人意願則非法院選定監護人之重要性因素。此外,本文再探討各因素於實務運作上的觀察與問題,並提出相關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