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陳○作為祭祀公業李B的派下員的權益爭議。陳○是李A的女兒,而李A是祭祀公業李B設立人李○長的子女之一,對該公業具有派下權。然而,其他派下員在申報時並未將陳○列為派下員。陳○起訴要求確認她的派下權,但高雄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皆駁回其訴訟。陳○聲請釋憲後,大法官作出112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認定祭祀公業條例相關條文涉及性別歧視,並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的原則。該判決指出,除原先派下員外,李A的其他女性直系血親可申請成為派下員,並享有相應的權益和負擔義務。該判決強調立法者應檢討修正祭祀公業條例相關條文規定,以符合憲法平等原則、消除性別歧視之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