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的占有改定依民法第761條第2項規定,是觀念交付的一種,是動產物權行爲的生效要件。但民法是否承認無權的占有改定?善意受占有改定者得否適用動產善意受讓占有的規定,乃是另一個立法政策的問題。本文認為民法第941條不承認無權的占有改定,善意受占有改定自無適用動產善意受讓占有規定的餘地。民法第948條第2項先承認間接占有亦得善意受讓,再規定以其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法律之保護,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99號民事判決的丙先自乙善意受讓而取得A機器所有權,再於隔日使乙取得直接占有,自己取得間接占有,丙取得間接占有,乃是動產擔保交易的結果,本判決忽略此一事實,進而誤認為丙藉由動產擔保交易而取得該間接占有,即為最初藉以取得A機器所有權的觀念交付,也導致二個相衝突的結論同時出現的情形。本文認為,本判決仍有商榷的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