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攬契約多經減價、比減價、協商議價等程序而決標。之後招標人又常再另行提出新的施工圖說。司法實務固然承認得標人因而取得優先締約權,惟吾人若認當事人尚有誠摯協商締約義務,則決標似為將來要訂定本約的預約。又工程實務上多有訂立書面工程契約之約定,基於其重要性,原則上應認為是工程承攬契約的生效要件。也因此,對於書面約定的變更、修正,亦應以書面作為生效要件。至於本件得標人於簽訂書面契約前即進場施作,惟其於6個月期間所施作者,尚不超過總工程金額的0.38%,應可認為得標人之提前進場施作,尚無法作為終局的書面承攬契約、業已生效的論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