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預防功能通過停止侵害判決實現。停止侵害判決應適用于未來行為。停止侵害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行為發生的可能性和行為損害社會公益。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是執行法律義務的公法訴訟,停止侵害判決應以相應的行政法律規範為基礎並考慮司法的特點。法院應當同時適當兼顧行政機關的思維,廣泛收集與行為和後果有關的信息,使判決不受原告訴訟請求的束縛。對於行為已經實施的情形,法院可以站在行政機關的角度預先擬制一個行政決定,然後再結合司法的特點調適得出判決內容。對於行為尚未實施的情形,當行為已經獲得準備階段的行政許可時,法院應依照行政法律規範對該許可進行審查並作出以未來行動方案為內容的停止侵害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