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以行政監管的方式逐漸介入到公司治理之中,形成了目前證券監管主導上市公司治理的格局。這不僅使得證券法與公司法的功能出現重疊,而且在個別規則上產生差異,引致行政監管目標擾動公司法規則、監管資源過度陷入公司事務、影響市場自律管理等內在衝突。信息是證券市場產品質量的核心載體,信息對稱標準理應成為判斷證券監管介入公司治理限度的核心工具,即除規制證券市場交易秩序外,證券監管應當聚焦於消弭涉及上市公司治理、業務經營與股份變化重要事項的信息不對稱程度。只有以此為目標,證券監管才能在特定條件下,以最大克制程度的實體性規則加以介入。在判斷是否介入時,需循序考量對象適格性、潛在影響、標準程度和矯正效益四項要件。信息對稱標準除理論上有助於界分公司法與證券法的制度功能外,還有助於優化證券法與公司法之間的動態與靜態聯動關係,借助于立法模式轉變與規則制定的全流程審查,最終將為改善現有證券監管介入公司治理模式提供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