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管轄與特別管轄構成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的基礎構造,其對立結構及其在同一體系中的互動糾葛,是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體系建構的關鍵。儘管歷史源流和具體實踐仍存在諸多差異,兩大法系迄今都發展出一般管轄和特別管轄的基礎構造。一般管轄側重案件當事人和特定地域的普遍聯繫,各國的一般管轄規則已然趨同。特別管轄則強調事件或行為和特定地域的特別聯繫,其類型建構因應實踐需求,不以體系化為目標。一般管轄和特別管轄在一國法律體系中平行展開,常呈現出此消彼長的互動過程。將一般管轄限制在合理範圍內,然後根據實踐需要優先發展特別管轄規則,是一國管轄權體系發展的應然之道。國際管轄和國內管轄共享一般管轄和特別管轄的基礎構造,因而無需構建獨立的國際管轄權體系,但仍需根據國際民事訴訟的特別情勢制定相應的例外規則,以不方便法院原則和禁訴令制度作為政策調適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