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A是六合彩組頭,提供電話予賭客傳真簽注單。A為方便彙整簽注單,租用B電信公司之Hibox服務,將賭客傳真簽注單電子化,轉換成Email的附件,網路傳送到A租用的Hibox帳號電子信箱。警察向B公司出示法院搜索票,要求交付A於Hibox電子信箱半年內的簽注單傳真資料,B公司因而交付傳真影像的列印文件。警察臨走前,因擔心打草驚蛇,囑咐B公司不可對外洩漏搜索情事。搜索後1個月,B公司員工C私下通報A「警方曾來搜索扣押」。A認隱私權受損,自接獲C通報而知悉時起過了1個月,具狀向法院提起抗告。然而,被抗告法院裁定駁回,理由是「A非受搜索人,無抗告權」、「縱有抗告權,檢警顧及偵查效率,得不通知A在場」、「就算違反通知在場義務,抗告期間亦已逾期」。請分析抗告法院見解有無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