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甲騎未掛牌電動自行車時,不慎擦撞行人乙,適逢巡邏警員P經過,當場處理。甲掏出2,000元現金給乙賠償並致歉,乙遂離去不再追究,但警員懷疑該電動自行車有蹊蹺,甲支吾其詞後自承該車係幾年前在X車站順手牽羊而來,失主不知何人。案經偵查、起訴後,第一審法院認甲犯加重竊盜罪,處1年6個月有期徒刑,且因查不出失主無從發還,故一併沒收該電動自行車。檢察官未上訴;甲對第一審判決論罪及沒收部分並無不服,但認為一來量刑過重,二來原審竟未宣告緩刑,就此提起一部上訴。試問第二審法院之審理範圍【Q1】? 設若第二審法院審理後,改判1年有期徒刑並宣告2年期間之緩刑。判決確定後,甲之配偶丙委任律師V聲請再審,主張發現新事證,足認本案失竊地點係在車站外圍之馬路旁,而非車站內,故法院認定甲犯加重竊盜罪之論罪事實基礎錯誤。試問本件再審之管轄法院【Q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