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為因應發放機關按月撥付定期退撫給與之需,於2018 年6 月26 日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6 條第2 項規定訂頒《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以下簡稱《發放退撫給與辦法》),分行發放機關作為撥付定期退撫給與之依據。因此,本文旨以舊制發放機關人事單位、總務(祕書)單位及主計單位(以下簡稱主辦三單位)之主辦同仁辦理撥付定期退撫給與為例,剖析上述主辦同仁宜如何本著善用法規致力服務,並強化溝通協調之機制,以增進在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機關)之服務價值,俾達成好還要更好之目標。本文之剖析現況旨為提供申請退休同仁參照服務機關劃帳發薪之作法,審慎考量舊制月退休金宜撥入何家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另依上述因應之道之論述,主辦三單位之主辦同仁須辦理變更或增訂劃帳發薪合約(《劃帳發薪要點》第4 點)、分類彙總明細資料(《劃帳發薪要點》第7 點),以及開立付款憑單(《劃帳發薪要點》第9 點)等相關事宜,惟上述業務非屬挾泰山以超北海之無法達成任務,企盼主辦同仁本著善用法規致力服務之信念,並強化與金融機構之溝通協調,藉助劃帳發薪之機制,進一步為保障領受人之權益而努力,以增進在機關之服務價值,俾達成好還要更好之初衷。 |